第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