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倡导崇德向善,向英雄人物、道德模范、行业楷模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精神;
(二)倡导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三)倡导家庭文明,注重家风家教家训,树立孝老爱亲、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良好风尚;
(四)倡导邻里和谐,互帮互助;
(五)倡导慈善公益,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赈灾、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倡导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七)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八)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九)倡导垃圾分类,自觉养成分类投放习惯;
(十)倡导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