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投诉、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