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交通、生活、环卫、文化等公共设施,配套公共厕所、停车泊位、无障碍设施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