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村庄规划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资源与环境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