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平台,加快数字农业农村体系建设,发展数字田园、智慧养殖、智能农机等现代农业,构建农业农村物联网。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