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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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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十条
有效
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自规划批准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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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