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星级公园、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等创建活动。对在城市绿化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