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事实绿地是指城市绿化过程中形成的大面积绿地。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