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附属绿地建设进行监督巡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