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树种规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合理选择乡土宜生树种,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