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将具有生态功能、服务功能和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事实绿地,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