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