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所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