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取水地,包括现用、备用的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