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