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