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气体污染物未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违规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