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夜间开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