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商品林,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于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旅游业。

自治县的造林规划应贯彻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的原则。发展用材林由以落叶松为主向针阔混交林转变;实行疏林地和板栗园林冠下补植、串带等多种形式的生态修复;大力营造果材兼用林、水土保持林、河道护岸林。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