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对人工幼林地、天然幼林地,地处36度坡以上、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山地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面山的蚕场等进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区禁止砍柴,林区内禁止砍羊柴。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公益林区放牧、放蚕。

自治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禁牧期,禁牧期禁止在林区内放牧。

禁止毁林采种(果)、掘树根、剥树皮。

未经批准,禁止火烧板栗园、采伐迹地。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