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列入县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未经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调查和复制。个人和单位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进行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