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资格。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