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科学利用重点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资源:
(一)具有民族特色的蒙古勒津传统刺绣、编艺、雕刻、服饰、剪纸等文化旅游产品;
(二)传承、提升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和蒙古勒津喇嘛炖肉、蒙古馅饼、全羊汤等制作技艺;
(三)传承和弘扬阜新东蒙短调民歌、阜新蒙古剧、蒙古勒津好来宝、乌力格尔、查玛舞、安代舞等民族传统表演技艺;
(四)开发利用蒙古勒津蒙医药,推广蒙医药"血衰症"疗法、蒙古勒津"道姆其"疗法、"协日乌苏"等临床疗法;
(五)利用"蒙古文哈旺体书法"等文化载体扩大文化传播和对外影响;
(六)录制、编写、出版蒙古勒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光盘及系列丛书。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