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