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