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