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
鼓励和支持建立居家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站、点)为符合条件的居家高龄、孤寡、空巢、残疾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配送等助餐服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具体助餐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