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其功能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