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四条有效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灾害防御和灾害救助部门通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