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