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比例,加大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设立专用账户,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各乡(镇)农村公路的养护任务工程量按比例分配。
由国家、省、市给予投资支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