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