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第八条已修改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优化提升区、重点发展区、协调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等功能分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各区发展,制定符合各区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和考核指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