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应当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形式,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树立公众生态意识,培育公众生态行为。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气象日、湿地日、低碳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等主题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聘请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