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章 发展生态经济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以一星级绿色建筑为主,鼓励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推广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和工业化方式建造建筑。新建商品居住建筑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