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加强对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山峰、礁石、古驿道、古城遗址、古民居、古村落、古渔港等自然标志物和历史遗迹的保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