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第十七条已修改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