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政部门可以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