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制定具体的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得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