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长期在家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护理培训。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