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管理,提供疾病预防和常见病、慢性病医疗以及健康指导、护理、康复等服务;(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四)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