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

(一)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三十至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四)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三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