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