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协调性评估;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企业以及协会、商会、产业集聚地方的意见;

(四)设置合理过渡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政策及其配套规定。

涉企政策设置过渡期的,政策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营企业要求,指导企业制定科学整改方案,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