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商务、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派驻浙江的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机构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协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本省主要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服务;

(二)预警、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三)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