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遗址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