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以及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重大问题。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负主体责任,负责协调解决与遗址保护有关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遗址的日常看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