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