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辽上京、辽中京、祖州城、庆州城、怀陵奉陵邑、饶州故城、武安州和高州城的城墙、城市建筑遗址、地面建筑遗存及其城市格局;

(二)祖陵、庆陵和怀陵陵区的陵墓、陪葬墓、陵门、陵墙以及陵内各类建筑遗址;

(三)遗址内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