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条有效辽代都城州城帝陵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辽上京、辽中京、祖州城、庆州城、怀陵奉陵邑、饶州故城、武安州和高州城的城墙、城市建筑遗址、地面建筑遗存及其城市格局;(二)祖陵、庆陵和怀陵陵区的陵墓、陪葬墓、陵门、陵墙以及陵内各类建筑遗址;(三)遗址内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地表散落的文物和地下埋藏的文物;(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