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